一、从本案犯罪构成主客观方面分析,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
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1、本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来看,犯罪嫌疑人倪谋谋因感情纠纷而拿刀戳被害人黄某某,其并没有将黄某某杀死的主观意图,仅有故意伤害黄某某人身健康的主观故意。
2、本案客观方面表现来看,犯罪嫌疑人倪谋谋只实施了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没有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本案犯罪嫌疑人倪谋谋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倪谋谋对于自己所实施的客观行为供认不讳,实事求是供述了犯罪行为的原因、经过以及伤害的后果,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因此,犯罪嫌疑人倪谋谋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中,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犯罪嫌疑人倪谋谋激愤伤人,犯罪嫌疑人倪谋谋的犯罪动机是保护家人,主观恶性不大。
连日来被害人实施的各种骚扰,言语刺激,甚至还有残害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言语威胁,被害人实施在先的不当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故被害人对于案件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犯罪嫌疑人倪谋谋的犯罪动机是出于保护家人,其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可以考虑减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倪谋谋具有悔过表现,在案发后积极主动支付被害人医疗费用,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根据某市刑侦大队的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希望政府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愿意对受害人黄某某造成的伤害进行民事赔偿。案发后,倪谋谋的家属积极处理受害人黄某某的损害赔偿事宜,多次垫付了医药费,并积极同受害人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