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某小区建于1998年,从2003年以来,一直按照每户每年180元的标准统一收取物业管理费。2011年开始,按照金华市某区物价局和城管办金婺价〔2010〕9号文件,某小区按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即0.25元/平方米/月,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其余业主均按照通知时间交清物业管理费。2012年6月8日,某小区业主代表大会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经金华市某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备案,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实行物业自治管理。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照业主授权,以金婺价〔2010〕9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于自聘保安、保洁人员、对小区共有物业维护维修等支出。而被告李某某从2003年以来一直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至今共计2136元,原告多次以口头通知、板报通知、张贴催收通知、寄送挂号信等方式向被告催收物业管理费,而被告一直置之不理。2012年2月28日,原告委托本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讨物业管理费,被告依旧不予支付。
本律师认为,被告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违反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影响了小区物业管理的正常秩序,在业主间产生了不良影响。后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做了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