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抵押协议》,并由某某作为《借款协议》的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协议》。《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出借人民币XXXX元给第一被告以作生产经营之用,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26日至2012年6月26日,借款年利率为20%。第一被告应当在借款期限内每个月的26日支付利息给原告。此外,《借款协议》还约定若第一被告在借款到期之后20日内未归还本金,则第一被告每天应以年回报20%支付利息和回报,超过20日的,第一被告除每天以年回报20%支付利息和回报外,还需支付原告借款总额15%的违约金。《抵押协议》约定:第一被告作为抵押人同意以其位于某路某号商业房地产作为抵押物顺位抵押给原告。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协议项下的债务本金及利息、年回报、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调查费、评估费、登记费、公证费、抵押物处置费等一切费用。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2年3月2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协议》约定,由第二、三、四、五被告作为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年回报、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执行费、调查费、评估费、登记费、公证费等)。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借款交付给第一被告,第一被告按约定支付了三个月的回报。然而,第一被告在支付了2012年4月份利息后,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相应期限的利息。至今为止,借款已到期,第一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关利息和年回报,也未支付违约金。第一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借款协议》约定,构成违约。同时,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也违反了《保证协议》。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被告方返还借款本息及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方仍未归还本金、支付利息。2012年7月23日,原告委托律师签发律师函给被告,被告仍未还本付息。
起诉后,本律师前往被告住所地,查询被告资产,并查封了被告的资产及担保人的资产。
开庭过程中,本律师有利有理有节地展开代理。最终实现了原告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