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小岚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某涉嫌贩毒一案辩护思路
来源:章小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3
浏览量:792

一、被告人李某某为贩卖毒品罪的从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首先,在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孙某某、苏某某、黄某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原无贩卖毒品罪的故意,是在高坚凯不要之前所定的货的情况下,应孙某某的要求,才去联系苏某某黄某某出资的,故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属零时起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次,根据义乌某队2009413日对李某某的讯问笔录(公安局卷P82),涉案的3kgK粉是由孙某某和“三哥”谈价的,谈好后孙某某告诉李某某“价格已经谈好了,不吃(买)下来的话不好意思,”,孙某某问李某某能否同他一起将三个K粉吃下来,这一点也有公诉人在举证阶段证实。且从法庭调查中李某某也说价格怎么谈他不知道,是孙某某告诉他的。故是由孙某某起意贩毒。再次,根据2009531日义乌某队对陈某某的笔录(公安局卷P67)“晚上的时候,孙某某来我房间跟我说这三公斤K粉不是李某某一个人的,他和其他人也有出钱的”,李某某2009413日的讯问笔录中(公安局卷P82)说“我就将3.5万人民币(苏某某和黄某某的)取出来交给了孙某某” 。最后,义乌市禁毒大队200968日对孙某某的讯问笔录(P104)“我(孙某某)出资买了一公斤K粉”,说明了毒品的出资者和所有者为孙某某、苏某某、黄某某。综上可以看出,李某某在该起贩卖毒品案中一直处于孙某某的支配下,故李某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处于从犯地位。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49日第一次讯问时(见公安侦查卷P77-80)就如实交代和揭发了同案犯陈某某、孙某某、苏某某、黄某某的共同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且在庭上调查阶段、交叉讯问时的供诉与在公安机关的供诉基本一致,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也明确表示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某无其他犯罪记录,系初犯,属于酌情从轻情节。

请求合议庭遵循罪行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裁量刑罚,正确区别对待地量刑,宽严有度,考虑我国目前坚持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并根据被告人李某某是从犯、初犯的事实,主动坦白罪行的态度,积极的悔罪表现,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内容由章小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章小岚律师咨询。
章小岚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77好评数2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八一南街168号3楼33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章小岚
  • 执业律所:
    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7*********29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金华
  • 地  址:
    八一南街168号3楼332室